不可參與對象:
1. 發行公司採權益法評價之被投資公司。
2. 對發行公司之投資採權益法評價之投資者。
3. 公司之董事長或總經理,與發行公司之董事長或總經理為同一人,或具有配偶關係者。
4. 受發行公司捐贈之金額達其實收基金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之財團法人。
5. 發行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副總經理、協理、及直屬總經理之部門主管。
6. 發行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總經理之配偶。
7. 承銷團之董事、監察人、受僱人及其配偶。
8. 前各款之人利用他人名義參與應募者(指具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二條規定要件等之實質關係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