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價拍賣不可參與對象


不可參與對象:

1. 發行公司採權益法評價之被投資公司。 

2. 對發行公司之投資採權益法評價之投資者。 

3. 公司之董事長或總經理,與發行公司之董事長或總經理為同一人,或具有配偶關係者。 

4. 受發行公司捐贈之金額達其實收基金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之財團法人。 

5. 發行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副總經理、協理、及直屬總經理之部門主管。 

6. 發行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總經理之配偶。 

7. 承銷團之董事、監察人、受僱人及其配偶。 

8. 前各款之人利用他人名義參與應募者(指具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二條規定要件等之實質關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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