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以已發行股票或現金增資發行新股辦理股票初次上市上櫃及已上市、上櫃公司辦理現金增資之股數,給予投資人進行競標。
一、成年之中華民國國民。
二、本國法人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三、外國專業投資機構。
四、依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規定得投資證券之華僑及外國人。
五、行政院開發基金、郵儲儲金、公務人員退休撫恤基金、勞工退休基金、勞工保險基金。
六、其他經政府核准之對象。
一、發行公司採權益法評價之被投資公司。
二、對發行公司之投資採權益法評價之投資者。
三、公司之董事長或總經理與發行公司之董事長或總經理為同一人,或具有配偶。
四、受發行公司捐贈之金額達其實收基金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之財團法人。
五、發行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副總經理、協理及直屬總經理之部門主管。
六、發行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總經理之配偶。
七、 承銷團之董事、監察人、受僱人及其配偶。(請查詢中華民國證券商同業公會(http://www.csa.org.tw/)→統計報表→競價拍賣表→競拍公告/開標統計表→下載該檔競拍股票公開說明書,即可確認承銷團券商名單) |
八、承銷團各證券商。
九、擔任興櫃股票公司辦理增資發行新股為初次上市(櫃)公開銷售時之推薦證券商。
十、前各款之人利用他人名義參與應募者(指具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二條規定要件等之實質關係人)。
投標日期共三天(T-4日~T-2日):第一天(T-4日)為投標起始日;第三天(T-2日)為投標截止日,投標截止日(T-2日)當天下午2:00前, 銀行交割帳戶中存款餘額應有投標處理費(依承銷商規定)及投標保證金(投標價格X投標張數X30%~60%)之合計金額。
第四天(T-1日):凌晨零時於銀行交割帳戶中扣投標處理費及投標保證金之合計金額等價款。
第五天(T日):開標日;公佈得標名單,利用網上發查詢是否得標;經紀商通知得標客戶繳交得標價款(扣除已繳交之保證金)及得標手續費。
第六天(T+1日):1.退還未得標客戶及不合格件之預扣價款(不加計利息退回投標保證金,但投標處理費不予退回);
2.承銷商寄發得標通知書及公開說明書。
第七天(T+2日):得標客戶於當天下午2:00前,交割銀行帳戶中存款餘額應有得標價款(扣除已繳交之保證金)及得標手續費之合計金額。
第八天(T+3日):凌晨零時於銀行交割帳戶中扣得標價款(扣除已繳交之保證金)及得標手續費之合計金額等價款。
第九天(T+4日):經紀商解交實際扣繳之得標手續費、得標價款、投標處理費及沒入保證金(匯入證交所)。
第十二天(T+7日):股票上市(上櫃)日;有價證券劃撥配發至得標人集保帳戶。
若案件採部分競拍部分申購,則股票上市(上櫃)日及有價證券劃撥配發為第十五天(T+10日)。
投標人應在投標截止日(T-2日)當天下午2:00前確認銀行交割帳戶中存款餘額應有投標處理費(依承銷商規定)及投標保證金(投標價格X投標張數X30%~60%)之合計金額,供銀行執行扣款,否則為不合格件。
投標後不得撤回或更改;同一扣款日(T-1日)應辦理二件(含)以上競拍案件之處理費及投標保證金之預扣價款者,應以各競拍案件之有價證券處理費及保證金之合計總額為準,否則均為不合格件,投標前請審慎評估。
得標客戶應於開標日(T日)後的T+2日當日下午2:00前確認銀行交割帳戶中存款餘額應有得標價款(扣除已繳交之保證金)及得標手續費之合計金額,供銀行執行扣款,若未繳足得標價款及得標手續費者不能要求退還已繳交之保證金,投標前請審慎評估。
依主管機關規定,客戶證券交割價款、申購及競拍作業,銀行交割帳戶扣款順序如下:交割價款→得標價款(扣除已繳交之保證金)及得標手續費→申購處理費及申購價款→投標處理費及投標保證金。
證券經紀商將於開標日次一營業日辦理退還未得標客戶及不合格件之預扣價款(不加計利息退回投標保證金,但投標處理費不予退回)。
預扣價款暫存放於經紀商開立之「客戶證券承銷專戶」,屬「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第37條規範之存放客戶款項專戶,依法受到保障。
投標前應詳閱公開說明書及相關公告,瞭解投資該有價證券可能產生之潛在風險,以避免損失;公開說明書網址:公開資訊觀測站 (http://mops.twse.com.tw)→基本資料→電子書、中華民國證券商同業公會(http://www.csa.org.tw/)→統計報表→競價拍賣表→競拍公告/開標統計表或各證券承銷商網站查閱。
依據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第一節競價拍賣第18條:如合格標單累計數量未達該次提交競價拍賣之承銷數量,證交所將不辦理開標,經紀商應於投標截止日後次三營業日將投標人之投標保證金及扣除相關作業費用後之投標處理費均不加計利息予以退回。